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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一、就业方案制定
1.指导原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学校上报的就业建议方案为主要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编制。
2.编制方式:今年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采取备案制和审查制两种形式进行。申请备案制的学校自行编制就业方案,在鉴证时将就业方案及协议书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备案并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采取审查制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需经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查合格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
3.编制要求:各学校应对就业协议书进行认真审核、统计汇总,以确保已签协议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和规范性。申请备案制的学校,要落实第一责任人。如出现手续不全等问题由学校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各学校应在资格审查数据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向省教育厅毕业办报送包括就业单位、单位所在地、单位性质、单位隶属部门等内容的就业建议方案及软盘。
用人单位户头按单位隶属和所有制关系开列,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主要列出中省直单位、各市和沈阳地区非国有用人单位。
主管部门已下放用人审批权和无主管部门的省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手续;民办学校接收的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由省教师交流培训中心审核、盖章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
对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属地化管理纳入各市就业方案。
对沈阳地区非国有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按所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将实行直接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一次性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办法。
对在各市进行就业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的有关政策
4.[定向毕业生]
(1)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
(2)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对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对不符合改派条件,定向地区或单位能安排就业的定向毕业生,定向地区或单位不得出具有关改派材料。
(3)对定向地区或单位无法安排就业而申请改派的定向毕业生,应由定向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无法安排就业的证明材料。其中定向地区应将证明材料报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4)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报送就业建议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家迁的定向毕业生,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异地就业的函及迁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对升学的定向毕业生省教育厅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向定向地区或单位通报;这类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留校的定向毕业生,提供本人申请,所在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的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定就业协议书;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有关材料。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任教,则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参军的定向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同意函;与部队签署的就业协议书。
以上毕业生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可在派遣时办理《就业报到证》。
5.[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
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省外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当地就业,如果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且生源所在省批准,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改变就业去向。这类毕业生手续齐全的,可在就业派遣时办理就业手续。
6.[师范类毕业生]
师范类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并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仍派遣到各市教育部门。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5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在2004年毕业时,仍由各市教育部门安排就业。各市教育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为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按当年入学时与有关市教育局签定的定向服务合同书回有关市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
7.[公安类毕业生]
公安类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这部分毕业生按就业方案派遣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调整改派的按违约处理。
8.[残疾毕业生]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9.[结业生]
结业生自主择业。找到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补考合格,凭毕业证书和学校证明可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毕业证书不按应届发放,学校应出具相关说明。
10.[省外院校毕业生]
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按照省教育厅、省计委《关于2004年辽宁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04]19号)文件执行。
对省外高校非辽宁生源毕业生申请来辽宁就业、创业的可在辽宁华育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华育中心”)办理就业代理和落户手续。
11.以它校计划招生的学校,应主动与原计划学校联系,妥善做好就业协议书、毕业证、报到证发放等工作。
12.就业代理不包括按指令性分配的毕业生和结业生。
1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2004]4号)的规定,凡是通过省教育厅高教处学历认定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签发辽宁省印制的《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4.[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的统分毕业研究生要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研究生原则上要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以及省内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凡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中央各部委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的研究生,本着“办学者受益”的原则,按其主管部门的就业政策就业。
(2)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中央部委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定向、委培毕业生须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3)招生形式为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自主择业。
(4)在职人员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5)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三、就业派遣的有关要求
15.学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根据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学校文件形式写出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16.在审批派遣时,对在校保留档案、自谋职业、自费出国留学、升学等毕业生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学校应在审批名册备注中注明。
17.升学的毕业生,学校要在派遣时将升学名单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备案。其户籍关系按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学分制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派遣手续。
18.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毕业生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19.毕业生离校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派遣。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对已派到用人单位,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并在一个月内将毕业生退回学校,逾期用人单位不可再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20.在就业方案形成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校保留档案: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申请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免费保管,并签定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单位或就学单位;超过两年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申请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已不再隶属于原就读的学校,因此,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
(2)省内高校外省(区、直辖市)生源可根据各省(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如在择业期两年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对于没有具体要求的省份,省内高校可按下列要求派遣:北京市生源毕业生派到市人事局;天津、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生源毕业生,派到市教育委员会;山东、河北、福建、甘肃、新疆、西藏生源非师范毕业生派到上述省(区)人事厅,师范专业毕业生派教育厅;海南省生源毕业生派到海南省就业局;其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派到各省教育厅。
(3)省内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事局或教育局(师范类专业),由各市人事局或教育局帮助推荐或安排就业。
21.毕业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毕业生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高考录取材料,(2)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3)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4)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材料,(5)毕业生体检表,(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
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尽快寄送有关单位: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给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转递毕业生档案,寄到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做好户籍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户籍迁移地与《就业报到证》注明的单位和报到地点一致。
四、毕业生的接收
22.各市和有关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毕业生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的接收、二次派遣、档案转递、落户、调整改派、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就业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各市应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教发[2004]34号)文件规定,每月中旬采取书面或者网络形式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送岗位需求、工作动态、就业政策等有关信息。
用人单位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及时向高等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反馈人才使用情况。
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和信息登记工作,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实施细则》办理。对于已经办理资格认证的用人单位,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为其接收毕业生创造方便条件,提供周到服务。
23.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定的基础上,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如有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
24.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生已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因个人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属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学校要认真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违约毕业生在办理手续时要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对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违约、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利益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调整改派
25.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跨市调整、出省或在省内中、省直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在所在市范围所属各单位之间调整,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办理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提供服务并出具有关手续。
26.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生原来的《就业报到证》。(2)原接收单位的退函(用人单位应在退函中说明理由)。(3)同新就业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
六、派遣收费
27.今年毕业生派遣的收费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2002]246号)的有关规定(此文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继续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到省、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28.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如不在行业系统内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应向学校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回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七、就业服务
29.对于到国家西部就业并申请将户口落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回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0.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根据共青团辽宁省委等六部门《关于实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辽团联发[2003]53号)的规定,其户口和档案统一转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管理,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志愿者的毕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服务期满后,经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志愿者重新换取新的派遣手续。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1.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申请在华育中心进行就业代理和落户。
32.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凭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回生源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申请到华育中心进行就业代理和落户。
33.对驻沈阳地区的中、省直用人部门及沈阳地区非国有单位将采取一次性发放《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的办法,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4.各学校要认真清理2002届保留期满的毕业生档案。根据毕业生意愿可将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也可在华育中心进行就业代理并落户。2003届已在辽宁省外就业而户口无法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我省生源毕业生,根据学生意愿,学校同意,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或华育中心。
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八、其他
35.对于资格审查遗留问题及学籍变动情况,学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6月20日前统一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
36.200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年度就业率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教育厅毕业办报送本市就业方案,省教育厅将按各市上报的就业方案统计、公布各市毕业生就业率。
37.在两年择业期内如《就业报到证》遗失,毕业生可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补发证明,可到省教育厅毕业办补办《就业报到证》;对已超过择业期的往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和学校证明到省教育厅毕业办补办遗失《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
38.各地方、各高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毕业生就业可享受哪些招考录用政策
    (1)从2003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5年,县级工作满3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乡(镇)、村工作满3年的,在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时加5分;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特殊考试的方式进入县(区)、乡(镇)公务员队伍。
    (2)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的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愿意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3)实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强对高职(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双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毕业生就业后相关政策问答
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怎么办?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2.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3.毕业生报到后找不到档案后怎么办?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证明材料后,派人到学校取。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校查找。
4.国家对毕业生见习期有什么规定?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期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评议,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或进修)。见习期满后,毕业生本人写出总结,经过民主评议,由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评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批准后,予以辞退。
5.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7.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劳动法》对我国的劳动工时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1.招聘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毕业生?
   参加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与有关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到高校直接进行招聘;
12.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毕业生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13.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可否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以下就毕业生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届大连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生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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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山西省

广东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湖北省

浙江省

四川省

广西

安徽省

江苏省

实用音乐

2

 

 

 

 

 

1

 

 

 

 

 

 

 

 

 

 

1

 

 

 

4

舞蹈编导

 

 

 

 

 

 

1

 

 

 

 

 

 

 

 

 

 

1

 

 

 

2

影视表演

1

 

 

 

 

 

 

 

 

 

 

 

 

 

 

 

 

1

 

 

 

2

装潢艺术设计

2

 

 

 

 

7

3

 

 

 

 

 

2

 

 

 

 

1

 

 

 

15

环境艺术设计

5

3

 

 

 

2

6

 

 

 

 

 

 

 

 

 

 

2

 

 

 

15

广告艺术设计

4

 

 

 

 

5

3

 

 

 

 

 

1

 

 

 

 

2

 

 

 

15

实用美术(绘画)

1

 

 

 

 

 

 

 

 

 

 

 

 

 

 

 

 

 

 

 

 

1

服装艺术设计

3

1

 

 

 

3

 

 

 

 

 

 

 

 

 

 

 

 

 

 

 

6

意大利语

2

 

 

 

 

 

 

 

 

 

 

 

 

 

 

 

 

 

 

 

 

2

日语

12

4

 

 

 

 

 

 

 

 

 

 

 

 

 

 

 

 

 

 

 

12

信息技术与应用

10

5

 

 

 

 

 

 

 

 

 

 

 

 

 

 

 

 

 

 

 

10

合计

 

42

13

 

 

 

17

14

 

 

 

 

 

3

 

 

 

 

8

 

 

 

84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05届毕业生生源情况表

 

 

辽宁省

河北省

河南省

山东省

黑龙江省

内蒙古

山西省

广东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湖北省

浙江省

四川省

广西

安徽省

江苏省

音乐表演

69

11

7

3

16

16

15

2

2

1

1

1

2

3

3

1

1

1

 

 

 

144

舞蹈学

2

 

2

 

5

 

1

1

1

 

 

 

 

 

 

1

 

 

 

 

 

13

表演
(影视戏剧)

15

1

 

2

1

 

1

 

 

1

 

 

 

 

 

 

1

1

1

 

 

23

艺术设计

186

25

3

 

34

8

1

 

2

 

 

1

4

 

 

 

 

 

3

1

1

244

绘画

13

1

 

 

1

1

1

 

 

 

1

 

1

 

 

 

 

 

1

 

 

19

服装设计与工程

32

3

 

 

5

1

 

 

1

 

 

 

 

 

 

 

 

 

 

 

 

39

服装表演

1

 

 

 

 

1

1

 

 

 

 

 

 

 

 

 

 

 

 

 

 

3

汉语言文学

46

6

 

 

 

 

1

 

 

 

 

 

 

 

 

 

 

 

 

 

 

47

工商管理

63

11

 

 

 

 

 

 

 

 

1

 

 

 

 

 

 

 

 

 

 

64

电子商务

93

24

 

 

 

 

 

 

 

 

 

 

 

 

 

 

 

 

 

 

 

93

旅游管理

43

11

 

 

 

 

 

 

 

 

 

 

 

 

 

 

 

 

 

 

 

43

意大利语

32

7

 

 

1

 

 

 

 

 

 

 

 

 

 

 

 

 

 

 

 

33

总计

 

595

100

12

5

63

27

21

3

6

2

3

2

7

3

3

2

2

2

5

1

1

765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负责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 根据国家和省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推荐和服务工作。
  • 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和资格审核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证登记。
  • 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为毕业生组织和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供需洽谈和推荐等服务。
  • 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素质培养等方面的市场信息,为学院教育教学提供参考。
  •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成立就业指导教研室,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开办毕业生辅导员培训班,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服务。
  • 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 管理未就业毕业生在择业生在择业期限内有关手续。
  • 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工作。
  • 处理往年遗留问题。
 
大连市接收非大连生源毕业生有关规定
      近年来,大连市加大了对高层次毕业生和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引进力度,放宽了指标限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大连市内接收本科以上学历及急需专业的专科生;
      (2)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金州区、旅顺口区接收专科以上学历及急需专业的中专业;
      (3)“北三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接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大连市,后找用人单位;
      (5)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口可落大连市内。
      接收专科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须经市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并按下达的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执行。
      师范专业的毕业生除需要用人单位接收的意见外,还需要大连市教育局人事处和大连市计委同意接收的意见;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除需要有用人单位的接收意见外,还需要有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如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的能力,则需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到大连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在协议上加盖“大连市人才中心”公章后,方可到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办理签章手续,同时需持校发“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和“就业协议书”。
 

以院长为组长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七人组成)。由院长1人、副院长3人、教务处长、学生处长、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人等共7人组成。下设立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编制5人),负责全院学生就业指导日常工作。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1-87532963 (兼传真)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9号

就业指导办公室

邮政编码:116600

联系人:朱老师丛老师

电子信箱:dl_a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