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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首次在高考中使用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将首次在即将举行的高考中使用。《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都无效。
新《办法》的出台比以往的处理办法更严格、更规范、更易操作。《办法》将考试违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具体分成违纪和作弊,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也具体分成违纪和作弊。
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就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特别注意的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等行为也被列为了违纪。
考生作弊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都无效。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就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另外,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也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如果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出处:辽宁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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